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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扶持奖励政策
2008-12-25 17:26  文章来源:永兴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和战略投资项目等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投资商对政策优惠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条件的,由县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到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认定,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
(三)对投资数额较大或巨大并对县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投资者,可在县内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或名誉职务。对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影响和特殊贡献的项目投资者,可以向省、市及上级有关部门举荐、推选,争取给予有关荣誉及相应的政治待遇。
(四)项目从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取消上述优惠政策。确因特殊原因经审核属实的,可再给半年宽限期。项目虽已开工建设,但在约定的时间不能按期竣工或投入生产,时间超过一年的,取消上述优惠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五)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扶持奖励政策比本规定更优惠的,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鼓励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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