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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高效服务
2008-12-25 17:25  文章来源:永兴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行政高效服务
(一)推行投资企业审批代理制。投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永兴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的项目责任单位为县开发区,乡镇工业项目区的项目责任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承办单位和业务承办部门,下同)和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全程代办审批手续。战略投资项目等特大项目(内资1亿元以上,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由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组成专门的服务机构,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境外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由县商务局(招商局)代办。各代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被代办单位收取服务费或劳务费。
(二)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对口的县直部门负责协调和协助办理,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到报国家、省、市审批的土地征用、项目规划手续和特殊行业的审批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三)实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加强对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对重点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或承办单位)牵头,县发改局及有关部门协助,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四)加强经济发展环境重点监测。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由县优化办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监测工作。除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税务检查外,县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优化办审核登记,不得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五)坚决制止“四乱”行为。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要督促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各类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以及强行推销书刊、强拉赞助的行为。禁止要求企业出资、出物开展各种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企业的“吃、拿、卡、要”行为。
(六)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严厉查处各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及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湘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效能监察的规定从严查处。
(七)加强法律服务。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切实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侵犯企业权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司法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八)实行外来投资企业“绿卡”制度。由县优化办会同县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绿卡”。获得外来投资企业“绿卡”的投资者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要求到永兴落户的,免费办理落户手续;在办理子女入学时,视同本县学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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