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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商务局政府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2009-08-18 10:06  文章来源:永兴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指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局领导班子调查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五、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不力,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政务信息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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